志玲姐姐別哭 林若亞薪資列舉扣除釋憲 - 稅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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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林若亞的例子 是卡在 50薪資與 9A 9B 執行業務所得認知問題吧...

問題是國稅局解釋林若亞的錢是薪資,不是執行業務所得

林志玲也是同樣問題


如果林若亞所賺的錢被視為執行業務所得,這個大法官的釋憲才有用吧

只要是有公司幫你排課,接通告,都是薪資...這個我們講師在10年前就和國稅局

吵過了

看不出來到底有解決什麼問題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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昔日所為 今日所受
今日所為 明日所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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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l Comments

John avatarJohn2017-02-10
可以再看一次
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7-02-10
釋憲是說薪資所得不能列報費用違憲啊, 會有大變革
Queena avatarQueena2017-02-15
以前林志玲等人的訴訟是沒提到。不過這回陳清秀在一審
Wallis avatarWallis2017-02-18
就有主張是"不公平的差別待遇"
Charlie avatarCharlie2017-02-22
國稅局現在大概OS:早知道就放他報執行業務所得了XD
Zanna avatarZanna2017-02-27
你作文表達有問題 這個釋憲就是要讓林若亞即使被視為薪
資也可以扣成本費用